关于印发《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*策的具操作规则》的通知
中心各科室:
根据成都市人民*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《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成办发〔2016〕37号)、关于印发《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*策措施的通知工作通知》(成办发[2016]45号)以及成都市人民*办公厅《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*策的通知》(成办发〔2017〕10号)规定。现将《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*策的具体操作规则》的通知印发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各科室应注意收集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,及时上报研究解决。
执行中如遇*策调整,以新*为准。
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
2017年3月26日
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*策的具体操作规则
一、关于购房主体
1.此次限购主体以自然人为单位,法人及其他组织购房仍按照成办发〔2016〕37号文执行。
2.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分别作为单独的限购区域,符合限购*策的购房人只能在本区域购买住房,两区不能交叉。购房人在上述两区域已有住房的,不能再在上述两区购买住房。
3.购房人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、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户籍的,可以在上述两区域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购买住房。
4.2016年10月1日-2017年3月23日期间已在限购区域购买二手房(房屋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、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)的,2017年3月24日以后仍可新购一套住房。
5. 2016年10月1日-2017年3月23日期间已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,2017年3月24日以后不能再购买住房。
6.军人购房的,其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,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本市限购区域的证明。
7.夫妻双方仅一方符合限购*策的,不能以共有方式购买住房。
8.购房人将2016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转让的,不能再新购住房;购房人将2016年10月1日-2017年3月23日期间购买的二手房转让的,并在该时间段未购买商品住房的,可以再购买一套住房;购房人将2017年3月24日以后购买的二手房转让的,不能再新购住房。
9.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自然人,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的,可新购一套住房。
10.购房人通过生效法院裁判文书取得住房的,不审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*策。
11.夫妻间增加共有人的,不审核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*策;继承住房及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房,不审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*策;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房,需审查受赠人是否符合限购*策;共有人之间的买卖,不审查买受人是否符合限购*策。
12.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的,应具有本市限购区域户籍。
二、关于限购房屋
此次限购房屋为住房,包括规划用途为住宅、公寓、别墅的房屋。其中公寓是指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,因日照不足定位为公寓的房屋,不包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办公式公寓、酒店式公寓,公寓式酒店等房屋。
“家带店”具备住房功能,视为限购房屋。
三、关于认定时点
1.所购预售商品住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进入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、拟定合同、已签约(备案)的,按原*策执行。
2.所购商品住房为现房未备案的,申请办理商品分户登记时,能够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证明交易行为实际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,不纳入限购审查;证明交易行为实际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-2017年3月23日期间的,按原限购*策执行;其余情况按现行限购*策执行。
3.所购二手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打印“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(自由成交)”,或打印“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(居间成交)”的,按原*策执行。
4.已于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在交易服务大厅存量房买卖自助打印机进行房源信息核实,未能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,可按原*策执行;未进行房源信息核实但在透明房产网签订网签合同的,如《购房资格审核意见表》上房源信息核实时间在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前的,可按原*策执行。
四、关于证明材料
1.购房人除提供身份证外,还应提供户籍证明(包括限购区域内的集体户口)。
2.出具购房人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的证明应满足以下条件:
(1)单位注册地址应当在限购区域,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的,单位注册地址应在前述两区;
(2)证明应包括购房人姓名、证件号码,在限购区域办公地点连续工作满1年(2010年10月1日-2017年3月23日期间在前述两区域购买商品住房)/2年(2017年3月24日以后购买住房),且承担证明失实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等内容。
3.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,以购房(网签合同)前1个月向前顺延。补缴、断缴的不符合限购*策。
4.社保证明缴纳单位与出具稳定就业证明的单位不一致的,不符合限购*策。
5.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出现多家单位的,购房人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的,多家单位注册地址均应在上述两区;购房人在上述两区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购房的,稳定就业证明可由最后一家工作单位出具(不需说明已工作年限)。
6.购房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在限购区域,分支机构或实际经营地址在限购区域的,除机关事业单位外,其他不予认可。
五、需呈报市局确定的其他事项
1.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的认定。
2. 房屋被征收的,不符合限购*策的被征收人可按照“拆一购一,不超过二套”的原则准予购买。以下情形,应呈报市局确定:
(1)多年前的征收协议/拆迁安置协议能否作为证明;
(2)被征收人可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、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;
(3)被征收房屋为非住房的,可否新购住房;
(4)被征收人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新购住房;
(5)被征收人死亡的,(多个)继承人可否新购住房。
3.2017年3月24日前已购买二手房,但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时间在3月24日以后,购房人可否新购住房。
4.购房人未缴纳养老保险,或缴纳养老保险有中断,但医疗保险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,可否作为证明。
四川大陆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蜀ICP备 16021125号-1